本文对鄱阳湖水环境及湖区生态现状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之后,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这里我们主要从鄱阳湖环境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剖析,并从法律角度分析其产生的各方面原因,进一步从立法司法守法执加强法律意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旨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对鄱阳湖湖区水生态环境的巨大促进作用!
一、鄱阳湖概况
1 、鄱阳湖的自然地理环境:鄱阳湖是我国的第一大淡水湖,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圈定的全球重要性生态区,有着繁富多样的生物物种,被誉为野生鱼类洄游繁育的天然渔场,世界性候鸟跨国旅行越冬栖息地;鄱阳湖同时还是我国的第二大湖泊,仅次于青海湖,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南岸,介于北纬28度22分~29度45分,东经115度47~分16度45分。湖南北长173公里,平均宽16.9公里,湖岸线长1200公里,历史上最大丰水期面积曾达5100平方公里,平均水深7.6米,最深处25.1米。鄱阳湖是吞吐型,季节型淡水湖,高水湖相,低水河相,具有“高水是湖,低水是河”“洪水一片,枯水一线”的独特形态。在鄱阳湖的东岸、中国湖城鄱阳县境内拥有着中国最大的淡水湖和湿地公园,它就是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
2、鄱阳湖的社会经济环境:鄱阳湖区位于江西省北部,一鄱阳湖水域为中心,沿湖11个县(市)有近660万人口,占江西全省人口的15。8%。该区盛产多种淡水农产品,是我国著名的鱼米之乡。以鄱阳湖为核心,以保护生态、发展经济为重要战略够想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正在加快建设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得建成,将对鄱阳湖生态环境具有重大的促进和改善作用。
二、鄱阳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鄱阳湖周边经济的较快发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大,对鄱阳湖的水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受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建设的的影响,湖区的生态的其他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湖区面积变化加剧。鄱阳湖是长江流域淡水湖群中的老大,历史它的面积曾有5000多平方千米,现在只有3700多平方千米,这个美丽的湖泊,容纳百川,调节洪峰,与长江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上世纪60——80年代,水土流失和围湖造田使湖泊面积不断减少,后由政府力倡退耕还湖,空虚局面有所好转,但仍未达到历史水平,湖盆因淤泥逐年抬升,导致丰枯水期湖泊面积变化幅度增大,影响工农业生活生产,如:湖口渡口的航道曾经由5——10年一疏浚变为一年一疏浚,县第一水厂枯水期难以取水。
2.湖区水质呈下降势态。据有关鄱阳湖科学考察活动统计,鄱阳湖的有机污染物近几年比1975年增加了两倍,长江流域水质符合ⅠⅡ类标准的占45%,符合Ⅲ类标准的占31%,属ⅣⅤ类标准多达24%,其次湖水水体中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增多,导致此现象的因素有农业生产中有机肥的比例大大低于无机肥,除草剂大量使用,城市人中激增,县城常居人口由1997年的4万多增至去年的8万,生活排污量大,湖区周边工业园建设、“三废”排入量成倍增加,湖边滩涂人工水产养殖增多,饲料投放量增多。
3.湖泊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呈减少趋势。由于生态问题的复杂性,加之时间及收集资料条件的限制,本文只援引一项数据加以分析。据截止2001年的统计资料,湖区曾有59头白暨豚死亡的记录,其中死于滚沟的占37%,现在很难在湖口地带见到国宝白暨豚。
4. 农业面源污染增加,内湖湖泊富营养化加重
有资料显示,我市氮肥利用率不到40%,磷肥利用率也只有35%左右,单位面积化肥的使用量国际标准是每公顷22.5公斤,而我市每公顷高达525公斤,高23倍多。我市湖口县80年代使用化肥是1.5万吨,农药是1000吨,而现在使用化肥是4万多吨,农药达2000多吨,都翻了一番多。由于农业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利用率低造成湖体氮磷污染物大幅增加,渔业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从外省引进的养殖大户采用化肥养鱼、网箱养鱼,使库区、湖区浮游植物生长迅速,水体富营养化状态加快,威胁饮用水源安全。
5.湖区水情恶化,洪涝灾害上升
鄱阳湖区地处鄱阳湖平原中部,由于江西东、西、南群山环抱,只有北部的鄱阳湖平原地势低洼,因此,构成了辐聚状的鄱阳湖水系,其集雨面积达16022万km2。湖区属季风气候,降水季节分配不均,加上汛期长江洪水对鄱阳湖湖水的顶托作用,造成鄱阳湖区每年的7~9月份常常洪水泛滥,水涝灾害频发。
6.血吸虫病流行,治理难度加大
由于当地居民上洲滩捕鱼虾接触疫水,血吸虫病感染机会极高,占各种感染方式的43%~49%,加上人们上洲打湖草、放牧、种植、收割芦苇等农事活动,增加了人畜感染的机会,导致血吸虫病流行。另外,由于洪涝灾害频繁,洪涝期间,大量人畜挤在不卫生的避护处,洪水过后,泛区残渣粪便横野,状况恶化,导致灾后瘟疫流行。血吸虫病和其他流行性疾病的传播,严重影响了湖区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7.湖床淤泥抬高,农田涝积严重
鄱阳湖汇集五河来水,五条河流的水土流失导致大量泥沙入湖淤积,使河床湖底不断抬高。由于泥沙的淤积,河床逐年抬高,田面高程相对下降,造成地下水位升高。洪水季节,堤外江湖水位均高于坪内地面,堤内久渍,易致涝渍。加上堤外湖水不断通过堤基再向堤内渗透补给,使堤内农田地下水位抬高,形成潜渍,湖区受渍面积达27.5万hm2左右,按每公顷减产1500kg计,则减产约2.7亿kg,给湖区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8.水资源忧患意识薄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普遍存在 。
9.缺乏统一管理,无序开发现象普遍 。 鄱阳湖区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由于目前从上到下都没有编制总体规划,各单位、各部门各行其事,因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上、下游之间、各部门之间、各行业之间利益的不统一,导致无序开发现象严重。 10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建设相对滞后
到目前为止,沿湖县(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严重缺乏,生活污水直排。现有的垃圾处理场也是简单堆放,根本达不到卫生填埋要求。城镇或大的集中居住区,工矿企业大量生活污水更是直排入湖。有的县区污水处理厂虽然有规划,但由于财力不足,不能如期开工建设。
11.湿地资源遭到侵害,湖泊生态系统脆弱
鄱阳湖水域,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蕴藏着丰富的水生动植物资源。可是,长期以来,人们没有把湿地作为一个重要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只是把它当作荒滩、荒地、荒水无度无序开发利用,加之湖区“人鸟争食、人湖争地”矛盾突出 ,乱捕滥猎,采砂现象屡禁不止,鄱阳湖湿地资源萎缩。导致水生植物覆盖率降低,经济鱼类优势种群减少,珍稀水产品要么不成鱼汛,要么濒临绝迹。
三、鄱阳湖生态环境问题存在的一般原因及法律原因研究
1.鄱阳湖生态问题的一般原因
(1)自然原因:鄱阳湖地处鄱阳湖平原中部,由于江西东、西、南群山环抱,只有北部的鄱阳湖平原地势低洼,由于带有大量水蒸气的东南季风的影响,鄱阳湖年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所以易发洪涝灾害;鄱阳湖湖区自古水草丰茂,地理环境位置优越,气候宜人,湖区生长有大量的水生植物,如芦、荻、菰、水蓼、旱苗蓼、白茅、连、白菖蒲等。在这个植物带中,同时分布着大量的沉水植物,如马来眼子菜、苦草、黑藻、小茨藻、聚草、金鱼藻等,这些水生植物的丰富存在,不仅对湖区的水质有很大的影响,为大量候鸟的聚集繁育提供了一片良好的场所,但也同时加重了蚊虫滋生的可能;
(2社会经济原因:
a鄱阳湖由于泥沙淤积,人工围垦,使湖床淤高,湖面缩小,鱼类资源趋向衰退。
鄱阳湖围垦造成鲤、纫鱼等喜草性的产卵鱼类产卵场面积从1961年的5.2万hm2下降至1984年的2.6万hm2,减少近一半,.鄱阳湖湖区的鱼类生物 在20世纪60年代时有119种,20世纪80年代时只有101种,20多年时间减少了18种,其物种消失的速度令人震惊,绝大多数水生经济植物趋于灭绝。
b由于湖区周围居民对病虫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够,没有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洪涝灾害频繁,洪涝期间,大量人畜挤在不卫生的避护处,洪水过后,泛区残渣粪便横野,状况恶化,导致灾后瘟疫流行。血吸虫病和其他流行性疾病的传播,严重影响了湖区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c. 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不注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忽视鄱阳湖区的生态平衡。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资源粗放式开发等人为因素,鄱阳湖湖区植被遭到很大破坏、生态环境衰退,面临着湿地功能退化、土地严重沙化现象,甚至出现了江南最大沙地,水污染问题不断加剧,农药化肥过量使用、工农业生活污水未经处理肆意排放,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和安全隐患。
d.湖区居民的环保意识还不够强,对相关的环境保护知识还不够了解。农村环保工作薄弱,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环保工作中,是把城市环境整治和工业污染治理作为重点,农村环保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比较滞后。
e. 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建设相对滞后
到目前为止,沿湖县(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缺乏,生活污水直排。现有的垃圾处理场也是简单堆放,根本达不到卫生填埋要求。城镇或大的集中居住区,工矿企业大量生活污水更是直排入湖。有的县区污水处理厂虽然有规划,但由于财力不足,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未能实现科学开发中的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由于资金的缺乏,也无法实现进行及维持对鄱阳湖生态区域的科学有效合理管辖。
2.鄱阳湖生态问题的法律体制方面的原因
(1).有关鄱阳湖湖区管理方面的法制体系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法可依的充分凭借。
近几年来,有关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预防及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数量不断增多,所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也大为扩展,从湖区向周围辐射,致力于打造江西乃至整个华中地区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以进一不促进该地区的发展,特别是由省第十届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于2003年11月27日公布,2004年3月20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起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江西省五河源头和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除了上述鄱阳湖地方性的法规及保护条例外,国家有关部门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环境保护法》等,其中不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布施行的法律及政策,都明文规定了保护鄱阳湖生态区域内有关水体,动植物,污水排放,旅游管理方面的细则及违法违规处罚标准。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对鄱阳湖湖区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及治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使的湖区生态状况出现一定程度的好转。
但是也应看到,现行的有关鄱阳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完整可行的法制体系。从国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历程也不难看出,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离不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在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方面有着较为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及时颁布、修订相关的法律或政策,使法规数量不断增加,法规条文逐步细化、可操作性不断增强。《清洁水法》、《海岸带法》(修正案)、《总统水质动议法》等法规为减少污染,恢复;日本不仅出台了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例如《水质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置法》;还出台了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法规,例如针对琵琶湖治理,制定了《关于滋贺县琵琶湖休闲活动的正确利用相关条例》、《关于保护故乡滋贺、与野生动植物共存共生条例》等。欧盟,绝大多数的环境立法都是采用指令的形式。指令属于“软法”,即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做出明确规定,命令成员国通过该国相应的立法以达到规定的具体目标。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方法以达到所要求的结果可由各成员国当局决定。主要包括《欧洲水法》、《欧盟水政策领域的行动框架指令》(简称“欧盟水框架指令”)和《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状况恶化的指令》。与国外健全完善的水生态保护法制体系相比,我国有关立法工作确存在较大的欠缺与不足。
(2)执法上的不足
虽然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都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可为什么鄱阳湖湖区的水污染事件依然还时有发生,动植物种类还在不断的减少,湖区的面积仍然在逐渐缩小?是单纯立法上的缺陷,还是颁布的法律涉及的领域及范围不够全面?答案显然不是那么简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明文规定“第二十三条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0日为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捕捞”“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猎捕候鸟以及其他珍稀水禽或者破坏候鸟以及其他珍稀水禽的生存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但在该法颁布施行后,湖区的候鸟,鱼类等珍稀动物仍频繁的遭受来自工业污水,生活农业污水,渔民捕捞的威胁,不仅数量锐减,种类也大为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有些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为了政绩,片面的追求GDP数值增长而不顾可能对环境早成重大的损害,将外省或国外的一些污染型企业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纳入本地区缴税范围之内,对污染型企业大量向湖区,河流排放未经处理含有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等污染物质的污水却不加重视,更别说及时处理了。
(3)司法上的缺陷
有些湖区周围的重污染型企业,向湖区排放大量未经任何技术处理或加工的污水,不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地方公检部门都应及时地向地方法院提请诉讼,可事实上呢?虽然大部分政府部门依照法律及上级机关的规定和指示,事发后责令上述类型企业关闭整顿,更新设备,对排放的污水进行技术加工及相关处理,并处以一定数额金钱;的罚款。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为了能躲避司法程序,宁愿选择通过多交纳罚金的方式,以维护其自身的名誉及社会地位。因此,古代尚有法不避亲之说,况且在追求法制公平与正义的今天,相关的司法部门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而置鄱阳湖湖区的生态环境于不顾,放任污染企业对鄱阳湖的污染与破坏,无视法律的尊严及权威。
(4)公民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对法律认识不足
我们知道,公民对法律了解的多寡,与公民的文化素质有关,一般说来,文化素质高的人的兴趣较为广泛,获得信息的渠道也较多,因此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就有可能较高,而文化素质低或文盲恰好相反。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讲,与公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并实现程度较好的法律,他们就较容易知晓,反之就少些。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感性认识,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此外,我国公民中文化素质低下、文盲、半文盲人数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缺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主动性,一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心理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初始状态,因而难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在上述这一大背景下,鄱阳湖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与公民意识的薄弱息息相关,正因为湖区居民受正规法律教育的机会普遍较少,因而他们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而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的负责人呢?虽然他们中的大部分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背景,但因为他们在利益的驱使下,守法意识不强,导致湖区生态问题长久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四、解决鄱阳湖生态环境问题的一般对策及法律对策
1.一般对策
(1)强调按流域进行水质管理,以提高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
(2)强调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合作。
(3)强调制定详细的保护和修复规划。
(4)建立环境资源数据库,实现水环境信息共享。
(5)趋向于各种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
(6)注重研发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控制技术。
(7)注重水利工程与环境的协调。
(8)普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
(9)加强水环境监测,对鄱阳湖取水口的水环境监测由过去的每年一次增加到每季度一次。
(10)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11)实行鄱阳湖春季休渔制度,对渔民实行经济补偿,或引导传统渔民转行转产。
(12)疏浚河道湖底的淤泥。
2.法律对策。
(1)加强相关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现今有关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比较多,不仅国家和省级立法部门及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旨在解决环境恶化,水体污染等生态问题的法律法规,鄱阳湖区周围的43个县市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条例的情况也不在少,如《湖口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现有的这些法律还是不能满足确保鄱阳湖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的需要,因此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完全可以为鄱阳湖这一世界性的湿地资源立一部专门法律或法规或出台少量的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政府也应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及法律,以解决鄱阳湖湖区的生态问题,从而确保其朝着良好方向发展!具体立法要求如下:
a 加强刑事方面的立法。在原有的“重大环境污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位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一些具有刑法效力的条款,也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环境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视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认罪改过态度,有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不同情节,进行惩罚,这样既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兼顾刑法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刑法惩罚是所有法律中制裁最重的一种,因此加强刑事立法,不失为解决鄱阳湖区乃至全中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最有效途径之一,并对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经验和借鉴。
b完善其他方面的立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许多有关环境方面的立法。如行政法中有1984年颁行,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经济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众多法律。在全国性法律体制基础上, 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方面,应层级立法,具体落实到各个市、区以及乡镇,出现环境问题之后,能确保有人为此负责。分级分层逐步颁布行政法规,从层级制度上将鄱阳湖的生态环境分成区域,责任分配到各个区、县、乡。镇、村、组,真正实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B.严格执法程序,确保鄱阳湖区生态平衡
严厉打击破坏鄱阳湖地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及权威,对实施了实际破坏湖区环境及危害湖区动植物资源生存繁育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律制裁;对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知法犯法行为,司法机关应秉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予以严厉制裁。对于一切行政职权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越权的行政行为与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明确行政责任人,在发生违反环境行政法规的事件时,做到真正有人为违法行政行为负责,才能切实有效的实现保护鄱阳湖环境的目的。
C.加强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性
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就是要求法院等相关司法部门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任何个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干扰及影响。要实现司法的独立性,在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特别要求做到正确的处理好司法和行政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司法在司法审查中的职能,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划清司法和行政的职能。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地方经济的增长和当地居民就业方面的案件中,经常根据县(市)政府的要求,轻判或单纯的以经济处罚来代替应有的刑法惩罚等,根本分不清哪些是司法不应做的。甚至出现一些司法者以个人之见或“人之常情”为标准审判案件,法律成了审判桌上的摆设的现象。正因为环境不能“说话”,它的正当权益必须要由人来代替行使,所以,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更要严格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树立环境保护法庭的权威性,有利于鄱阳湖环境保护的长久建设和环保法规的持续有效。
D. 增强环保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1)地方政府和旅游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例如对生态保护区的开发,要根据环境法律,规定哪些部分严禁开发,哪些部分可以开发以及开发的规模、开放的季节和可接待的人数等等。又如规定哪些地区禁止带火种,禁止狩猎和毁坏林木,禁止遗弃垃圾和生活用品。
(2)对违法侵害自然资源者,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严格执法,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3)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从小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工作,具体到鄱阳湖地区,中小学的教育工作当中,不仅要让孩子们热爱这片水域,也可以适当加入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普及教育,让孩子们从小知法、懂法,树立法制观念,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在的环境,保护自己的家园。 (4)鄱阳湖作为一种独特的旅游资源,我们在倡导生态旅游时,必须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思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转变全民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具体做法一是要通过立法,把对旅游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景点,并要求所有的旅游管理人员、导游都必须经过系统的生态教育,改变那种认为“旅游业是无烟工业"、"旅游资源可再生"的观念以及对旅游开发的环境效应评估认识不足的现象,切实把旅游环境当成旅游业的生命和形象。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把发展旅游业的目标与立足点建立在保证当代和几代、几十代人的旅游需要上,并以这种思想观念为指导,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
(5)加大法制宣传资金及人力投入,建立完备的法律宣传体系及充实的宣传力量。宣传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开设法制培训班,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派发法制知识手册,进行挨家挨户式的普法教育,开展巡回法庭等。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当地居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律意思也得到增强,这就有利于形成一种人人知法守法,爱护环境,维护湖区生态健康的良好社会风气,促着鄱阳湖区环境状况向良好的趋势发展!
这是一块大自然赐予我们的风水宝地,难道我们不应该为自己的对它造成的污染而羞愧?不应该为自己法律知识的缺失而懊悔?不应该为自己的鼠目寸光而自卑?我们是不是应该赶紧加强法律意识?是不是必须尽快完善法律体系?答案显然是肯定无疑。
鄱阳湖湿地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法律这一途径,使得鄱阳湖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有利于该区生态农业的发展,促进鄱阳湖国家粮棉基地的建设;有利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经济的良好发展,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湿地内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有利于鄱阳湖气候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让我们依靠现代法制的强大力量约束我们过分的私心,还鄱阳湖的发展一个公平的自然环境吧! 从我们做起,鄱阳湖就在我们身边,只要我们人人学法知法守法,运用法律的知识为鄱阳湖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并以唯物主义的观点和科学的态度对待湖区水环境的问题,以法律为保障,切实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如此,我们有什么理由不相信鄱阳湖的明天会更加美好,更加迷人呢!我们认为鄱阳湖生态环境问题只是中国众多环境问题的一个缩影,本文立足鄱阳湖湖区现实,并参考实地调查研究成果,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解决此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法,必将对我国其他地区同类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挥积极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1984年颁行,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3.2010年9月11日发表于百度文库《鄱阳湖水环境科学调查报告》
4湖口县第二中学地理活动组《鄱阳湖区水环境科学调查体验报告》2007年10月。
5石文龙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法伦理学》,书号ISBN 7-80182-502-0
6.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2010版,书号ISBN987-7-5118-0209-5。
7夏朋,国外水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历程及给我们的启示》
8代银萍,吕兰军《鄱阳湖水质变化及其影响分析》,九江市水文局,编号332000。
9.2010《江西教育》增刊,《生态江西绿色崛起——鄱阳湖生态文明行》刊号CN36-1048/G4。
第十二届“挑战杯”省赛作品 省赛三等奖
第十二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江西赛区决赛作品评审结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