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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全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内师大鸿德学院团委 发表于 2013.5.15| 点击数25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挑战杯”全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系团总支学生实事求是、刻苦专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系团总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挑战杯”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五条   竞赛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奖励作品的作者。同时建议各系团总支酌情奖励获奖作者及作品指导老师。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分本专科院校按团体总分名次排列,奖励本科院校团体总分前六名、专科院校团体总分前四名的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区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系团总支、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区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决定竞赛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全区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协商、决议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审查参赛、参展作品资格;
5.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一条   竞赛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向全区组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区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全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区评审委员会一旦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区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各系团总支党委、行政、科研部门、团委、学生会牵头设立系团总支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协商和参赛作品资格审查与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二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三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外,还要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四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其中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制作投入较小,对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第十五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六条   参赛作品须经作者本人或集体申报,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区竞赛的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该类研究生作品总数的1/2,集体项目按学历最高者区分,每类作品中的集体作品不得超过该类作品总数的1/2。各参赛系团总支推荐参加全区竞赛作品的名额按照在校学生规模分配。在校学生数15000人以上系团总支上报作品不得超过40件,10000—15000人的系团总支上报作品不得超过30件,10000人以下的系团总支上报作品不得超过20件(每人只限报一件作品)。所有推荐作品均须经过本校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经过本校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十一条   通过复赛评审的作品全部参加展览。评审委员会对其作品进行评审,作者接受评委问辩。其中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十九条   全区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在举办展览、交流、转让活动期间,全区组织委员会聘请律师、转让咨询指导人员、技术合同登记管理人员和公证人员,为有关各方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全区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全区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复赛预审,预审分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两类进行,各评出5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分本专科院校综合评定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终审要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分别按照入围作品3%、8%、24%、65%的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科技发明制作类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各奖励等级之间的标准是相对的。
第二十三条   团体总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优秀奖作品每件计20分,通过预审而未通过复赛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一等奖的个数决定团体总分的名次,依此类推至优秀奖。若奖励等级和个数完全相同,则名次并列。
第二十四条   竞赛分本专科院校设挑战杯、优胜杯和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活动中成绩优秀,组织工作突出的系团总支。优秀组织奖应以各校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群体基础水平、成效、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对作品资格审查及初审情况 ;报送作品的规范性;展板美观整齐;布展撤展准时性;竞赛风格等多方面综合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区终审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区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二十六条   组委会有权对科技作品进行成果转让的发布并享有组织转让的优先权,成果产权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组委会(中介方)帮助作品产权所有者(转让方)寻找企业(受让方)进行转让或投资完善成果。组委会(中介方)提取成果受益的5%用于设立全区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扶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收益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洽谈实现。全区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七条   对获一、二、三等奖作品,保留为期一个月的资格质疑投诉期。收到投诉,由竞赛组委会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区各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区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区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区组织委员会的名义寻求赞助。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区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区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全区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